什麼樣的化妝品不能賣?
化妝品分成兩類:
- 含藥化妝品(外包裝會有「衛署妝輸字第××××號」、「衛署妝製字第××××號):需要完全根據衛生署核准的仿單(即說明書)內容刊登
- 一般化妝品:僅刊登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的內容
超過以上的內容,就會被規範至"廣告",而廣告的刊登內容,不管是含藥或是一般的化妝品,都是需要事先審核的。
除此以外,也不可以出售來路不明或自己DIY的化妝品,如手工皂也包含
在內(除非確認由生產者領有工廠登記證)。
範例:
- 含藥化妝品:仿單(即說明書)上並無"美白"功效,卻因為自己的使用經驗,覺得使用後明顯變白,於是私自在物品說明內加入這部份的文字,這樣的內容就會被列為廣告,必須要事先送審才可以刊登。
- 一般化妝品:除了刊登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產品資訊外,還自行加入了美白淡斑的功效,這樣的文字就屬於廣告,必須要事先送審才可以刊登。
- 自行從國外帶回之含藥化妝品,因為外包裝上面沒有「衛署妝輸字第××××號」、「衛署妝製字第××××號」視同一般化妝品。
- 請參考衛生署發佈之「一般化粧品用途範圍及不適當標示詞句」,如刊登化粧品廣告須注意勿超出一般化粧品用途範圍,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及誇大不實,以免觸法。
- 化妝品的定義:是指施於人體外部,以潤澤髮膚,刺激嗅覺,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;舉凡乳液、香水、洗髮水、染髮液等等都算是化妝品。
法律責任:
- 未事先送審刊登廣告內容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(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)。
- 私售自己DIY之化妝品: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(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)。
我可以在手打販售食品嗎?